國際翻譯家聯盟《翻譯工作者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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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翻譯工作者章程》(The Translator's Charter)是由國際譯聯于1963年9月6日在南斯拉夫杜布羅夫尼克通過,并于1994年7月9日在挪威奧斯陸修正的文件。盡管中國譯協有自己的章程,我國翻譯工作者有自己的特殊條件,但這一文件中的許多內容,包括所列翻譯工作者的義務和權利,對我們仍有一定的參考價值。本章程的英文原文見國際譯聯網站(http://www.fit-ift.org/en/charter.php)。
國際翻譯家聯盟(國際譯聯)注意到翻譯工作已發(fā)展為當今世界一項普遍存在的必不可少的永久性活動;它使國與國之間的思想和物質交流成為可能,進而豐富了人民的生活,促進了人與人之間的相互了解;盡管在各種情況下都運用翻譯,但翻譯本身應作為一種有自己特色的獨立的職業(yè)而得到承認;國際譯聯希望以正式文件形式規(guī)定一些與翻譯工作密切相關的普遍原則,特別是為了:
——強調翻譯的社會功能;
——規(guī)定翻譯工作者的權利和義務;
——規(guī)定翻譯工作者的基本職業(yè)道德規(guī)范;
——改善翻譯工作者的經濟狀況及其工作的社會環(huán)境;
——向翻譯工作者及其職業(yè)性組織推薦一些行為準則;
并由此推動社會承認翻譯是一種有特色的獨立的職業(yè)。
茲發(fā)布本章程文本作為翻譯工作行業(yè)之指導原則。
第一章翻譯工作者的一般義務
1.翻譯作為一種將文學和科技文本從一種語言轉換成另一種語言的腦力活動,本身就對從事該項工作的人規(guī)定了具體的義務。
2.翻譯工作者任何時候都應對其譯文負全責,無論譯者與譯文使用者之間處于何種關系或合同如何規(guī)定。
3.翻譯工作者應拒絕采用其不贊成或與其職業(yè)責任相背的譯文。
4.譯文應忠實于原文,準確表現原作的思想與形式——這是翻譯工作者應盡的道德與法律義務。
5.但是,忠實于原文并不等于逐字逐句的直譯;譯文的忠實性并不排除為使原作的形式、氣氛和深層意思得以用另一種語言在另一國再現而進行的適當調整。
6.翻譯工作者應熟練掌握原文的語言,尤其應能自如地駕馭翻譯的目標語言。
7.翻譯工作者應具有廣博的知識,對所翻譯的主題要有充分的了解;應避免翻譯超出自己理解能力的材料。
8.翻譯工作者在工作中應避免不公平競爭;尤其應爭取公平合理的報酬,不應接受低于法律或行規(guī)所制定的收費標準的報酬。
9.一般地說,翻譯工作者不應尋找或接受有損其本人或其職業(yè)尊嚴的工作。
10.翻譯工作者應尊重譯文使用者的合法利益,對因翻譯需要了解到的任何信息應視為職業(yè)秘密而守口如瓶。
11.作為“第二”作者,翻譯工作者應承擔對原著作者的特殊義務。
12.譯者在翻譯前必須取得原作者同意或譯文使用者的授權、必須尊重原作者已獲得的一切其它權利。
第二章翻譯工作者的權利
13.所有翻譯工作者都應對其翻譯作品享有其進行工作所在國給予其他腦力勞動者的一切權利。
14.翻譯作品作為腦力勞動的結晶應享有給予同類作品的法律保護。
15.因此譯者對自己的譯著擁有版權,并享有與原著作者相同的各種特權。
16.翻譯工作者還應對其譯文享有其作者身份賦予的所有繼承的精神權利。
17.因此譯者在有生之年,其譯著作者的身份均應得到承認,而這種承認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當其譯著被公開引用時應明確無誤地提到譯者的名字;
(2)譯者有權反對別人對其譯文的歪曲、肢解或其它修改;
(3)未經譯者事先許可,出版商和其他譯文使用者不得修改譯文;
(4)譯者有權禁止對其譯文的不當使用,而且,一般地說,有權抵制任何有損其人格和聲譽的攻擊。
18.譯者對譯著的出版、發(fā)行、播放、再譯、改編、修改和其它處理享有全權。總之,對譯文的任何形式的使用均需經過譯者同意。
19.譯者對于譯文的每次公開使用均有權獲得報酬,報酬的多少根據合同或法律規(guī)定。
第三章翻譯工作者的經濟和社會地位
20.翻譯工作者的生活條件應有保障,使其能有效地和體面地完成社會賦予他們的任務。
21.譯者有權分享譯著的成果,特別是有權從譯著帶來的商業(yè)收益中獲得相應的報酬。
22.必須承認,翻譯作品也可以以委托的形式出現,因此譯者除了從譯著所帶來的商業(yè)收益中分成以外,還應收到另一份報酬。
23.翻譯工作與其它職業(yè)一樣應通過集體協議、標準合同等方式享有與該國其它職業(yè)同等的保護。
24.各國翻譯工作者應享有國家給予腦力勞動者的一切權益,特別是各種社會保險計劃,如養(yǎng)老金、健康保險、失業(yè)津貼和家庭補助等。
第四章翻譯工作者的社團組織
25.翻譯工作者應和其它職業(yè)的成員一樣有權組建職業(yè)社團組織。
26.此類組織除了維護翻譯工作者的精神和物質利益外,還應維護翻譯水準的提高及處理其它與翻譯有關的一切事宜。
27.在官方制定和推出有關翻譯工作法規(guī)的過程中,此類組織應施加其影響。
28.此類組織應盡力與翻譯作品使用者組織(出版商協會、工商企業(yè)、官方和私人機構、新聞界等)保持長期聯系,以便研究共同的問題并尋求解決方法。
29.在監(jiān)督本國所有翻譯作品質量的同時,此類組織應與文化組織、作家協會、筆會各國分部、文學評論家、學術性團體、大學以及科技研究組織保持聯系。
30.當譯者和譯著使用者之間出現任何糾紛時,此類組織應有能力作為仲裁者和專家采取行動。
31.此類組織有權就譯員的培訓和招聘提出建議并與專業(yè)機構和大學配合以達到此目的。
32此類組織應努力從各個渠道收集與本職業(yè)有關的資料并通過圖書館、資料庫、報刊和簡報等形式提供翻譯工作者查用。為此目的,它們應建立理論和實用的信息服務系統(tǒng),并組織召開學術研討會和各種會議。
第五章全國性組織和國際翻譯家聯盟
33.如一個國家內按地區(qū)或類別分別存在幾個翻譯工作者團體,則這些團體最好建立一個全國性組織來協調它們的活動,同時依舊保持各團體自身的特色。
34.對于尚不存在翻譯工作者社團或協會的國家,建議該國翻譯工作者在符合本國有關法律規(guī)定的前提下,聯合起來建立此類組織。
35.國際翻譯家聯盟(簡稱國際譯聯)呼吁各國翻譯工作者組織,在國際譯聯的旗幟下團結起來,齊心協力在全世界實現其目標。
36.翻譯工作者應在自愿的原則下加入本國翻譯工作者組織,同樣地,各國翻譯工作者社團也應本著自愿原則加入國際譯聯。
37.國際譯聯應在國際上維護翻譯工作者的物質與精神權利,關注翻譯理論與實踐的進展,努力促進世界范圍內文明的傳播。
38.國際譯聯應作為翻譯工作者在國際上的代言人,特別是以采取與政府組織、非政府組織和跨國組織建立聯系,參加國際上可能與翻譯工作者和翻譯有關的會議,出版譯作,組織或協助組織大會來研究與翻譯或翻譯工作者有關的問題等方式,以實現上述目標。
39.一般地說,國際譯聯應擴展各國翻譯工作者社團組織在國際上的活動,協調他們的工作并確立共同的政策。
40.翻譯工作者之間的團結精神以及翻譯作為一門促進國與國之間相互理解和世界范圍內文化傳播的職業(yè)而享有的崇高地位,是各國翻譯工作者社團組織及其核心組織——國際譯聯——追求其行業(yè)目標的力量源泉。
國際翻譯家聯盟(國際譯聯)注意到翻譯工作已發(fā)展為當今世界一項普遍存在的必不可少的永久性活動;它使國與國之間的思想和物質交流成為可能,進而豐富了人民的生活,促進了人與人之間的相互了解;盡管在各種情況下都運用翻譯,但翻譯本身應作為一種有自己特色的獨立的職業(yè)而得到承認;國際譯聯希望以正式文件形式規(guī)定一些與翻譯工作密切相關的普遍原則,特別是為了:
——強調翻譯的社會功能;
——規(guī)定翻譯工作者的權利和義務;
——規(guī)定翻譯工作者的基本職業(yè)道德規(guī)范;
——改善翻譯工作者的經濟狀況及其工作的社會環(huán)境;
——向翻譯工作者及其職業(yè)性組織推薦一些行為準則;
并由此推動社會承認翻譯是一種有特色的獨立的職業(yè)。
茲發(fā)布本章程文本作為翻譯工作行業(yè)之指導原則。
第一章翻譯工作者的一般義務
1.翻譯作為一種將文學和科技文本從一種語言轉換成另一種語言的腦力活動,本身就對從事該項工作的人規(guī)定了具體的義務。
2.翻譯工作者任何時候都應對其譯文負全責,無論譯者與譯文使用者之間處于何種關系或合同如何規(guī)定。
3.翻譯工作者應拒絕采用其不贊成或與其職業(yè)責任相背的譯文。
4.譯文應忠實于原文,準確表現原作的思想與形式——這是翻譯工作者應盡的道德與法律義務。
5.但是,忠實于原文并不等于逐字逐句的直譯;譯文的忠實性并不排除為使原作的形式、氣氛和深層意思得以用另一種語言在另一國再現而進行的適當調整。
6.翻譯工作者應熟練掌握原文的語言,尤其應能自如地駕馭翻譯的目標語言。
7.翻譯工作者應具有廣博的知識,對所翻譯的主題要有充分的了解;應避免翻譯超出自己理解能力的材料。
8.翻譯工作者在工作中應避免不公平競爭;尤其應爭取公平合理的報酬,不應接受低于法律或行規(guī)所制定的收費標準的報酬。
9.一般地說,翻譯工作者不應尋找或接受有損其本人或其職業(yè)尊嚴的工作。
10.翻譯工作者應尊重譯文使用者的合法利益,對因翻譯需要了解到的任何信息應視為職業(yè)秘密而守口如瓶。
11.作為“第二”作者,翻譯工作者應承擔對原著作者的特殊義務。
12.譯者在翻譯前必須取得原作者同意或譯文使用者的授權、必須尊重原作者已獲得的一切其它權利。
第二章翻譯工作者的權利
13.所有翻譯工作者都應對其翻譯作品享有其進行工作所在國給予其他腦力勞動者的一切權利。
14.翻譯作品作為腦力勞動的結晶應享有給予同類作品的法律保護。
15.因此譯者對自己的譯著擁有版權,并享有與原著作者相同的各種特權。
16.翻譯工作者還應對其譯文享有其作者身份賦予的所有繼承的精神權利。
17.因此譯者在有生之年,其譯著作者的身份均應得到承認,而這種承認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當其譯著被公開引用時應明確無誤地提到譯者的名字;
(2)譯者有權反對別人對其譯文的歪曲、肢解或其它修改;
(3)未經譯者事先許可,出版商和其他譯文使用者不得修改譯文;
(4)譯者有權禁止對其譯文的不當使用,而且,一般地說,有權抵制任何有損其人格和聲譽的攻擊。
18.譯者對譯著的出版、發(fā)行、播放、再譯、改編、修改和其它處理享有全權。總之,對譯文的任何形式的使用均需經過譯者同意。
19.譯者對于譯文的每次公開使用均有權獲得報酬,報酬的多少根據合同或法律規(guī)定。
第三章翻譯工作者的經濟和社會地位
20.翻譯工作者的生活條件應有保障,使其能有效地和體面地完成社會賦予他們的任務。
21.譯者有權分享譯著的成果,特別是有權從譯著帶來的商業(yè)收益中獲得相應的報酬。
22.必須承認,翻譯作品也可以以委托的形式出現,因此譯者除了從譯著所帶來的商業(yè)收益中分成以外,還應收到另一份報酬。
23.翻譯工作與其它職業(yè)一樣應通過集體協議、標準合同等方式享有與該國其它職業(yè)同等的保護。
24.各國翻譯工作者應享有國家給予腦力勞動者的一切權益,特別是各種社會保險計劃,如養(yǎng)老金、健康保險、失業(yè)津貼和家庭補助等。
第四章翻譯工作者的社團組織
25.翻譯工作者應和其它職業(yè)的成員一樣有權組建職業(yè)社團組織。
26.此類組織除了維護翻譯工作者的精神和物質利益外,還應維護翻譯水準的提高及處理其它與翻譯有關的一切事宜。
27.在官方制定和推出有關翻譯工作法規(guī)的過程中,此類組織應施加其影響。
28.此類組織應盡力與翻譯作品使用者組織(出版商協會、工商企業(yè)、官方和私人機構、新聞界等)保持長期聯系,以便研究共同的問題并尋求解決方法。
29.在監(jiān)督本國所有翻譯作品質量的同時,此類組織應與文化組織、作家協會、筆會各國分部、文學評論家、學術性團體、大學以及科技研究組織保持聯系。
30.當譯者和譯著使用者之間出現任何糾紛時,此類組織應有能力作為仲裁者和專家采取行動。
31.此類組織有權就譯員的培訓和招聘提出建議并與專業(yè)機構和大學配合以達到此目的。
32此類組織應努力從各個渠道收集與本職業(yè)有關的資料并通過圖書館、資料庫、報刊和簡報等形式提供翻譯工作者查用。為此目的,它們應建立理論和實用的信息服務系統(tǒng),并組織召開學術研討會和各種會議。
第五章全國性組織和國際翻譯家聯盟
33.如一個國家內按地區(qū)或類別分別存在幾個翻譯工作者團體,則這些團體最好建立一個全國性組織來協調它們的活動,同時依舊保持各團體自身的特色。
34.對于尚不存在翻譯工作者社團或協會的國家,建議該國翻譯工作者在符合本國有關法律規(guī)定的前提下,聯合起來建立此類組織。
35.國際翻譯家聯盟(簡稱國際譯聯)呼吁各國翻譯工作者組織,在國際譯聯的旗幟下團結起來,齊心協力在全世界實現其目標。
36.翻譯工作者應在自愿的原則下加入本國翻譯工作者組織,同樣地,各國翻譯工作者社團也應本著自愿原則加入國際譯聯。
37.國際譯聯應在國際上維護翻譯工作者的物質與精神權利,關注翻譯理論與實踐的進展,努力促進世界范圍內文明的傳播。
38.國際譯聯應作為翻譯工作者在國際上的代言人,特別是以采取與政府組織、非政府組織和跨國組織建立聯系,參加國際上可能與翻譯工作者和翻譯有關的會議,出版譯作,組織或協助組織大會來研究與翻譯或翻譯工作者有關的問題等方式,以實現上述目標。
39.一般地說,國際譯聯應擴展各國翻譯工作者社團組織在國際上的活動,協調他們的工作并確立共同的政策。
40.翻譯工作者之間的團結精神以及翻譯作為一門促進國與國之間相互理解和世界范圍內文化傳播的職業(yè)而享有的崇高地位,是各國翻譯工作者社團組織及其核心組織——國際譯聯——追求其行業(yè)目標的力量源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