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翻譯協會章程
瀏覽量:282 發布時間:2021-01-08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國翻譯協會,簡稱中國譯協。英文名稱為Translators Association of China (TAC) 。
第二條 本會是由與翻譯及與翻譯工作相關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個人自愿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加強對翻譯行業的指導與管理,規范行業行為;開展翻譯研究和交流,促進人才培養和隊伍建設;維護翻譯工作者的合法權益;開展與國內外相關組織之間的交流與合作,為提高翻譯質量、改進翻譯服務、促進翻譯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服務。
本會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執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和職業道德。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外文出版發行事業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與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1.貫徹落實政府有關政策、法規,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反映會員和業界愿望及要求,提出翻譯行業發展建議;
2.開展翻譯行業調研,制定推廣行規行約,參與制訂行業標準,加強行業自律,規范行業行為;
3.舉辦學術研討與交流活動,推進學術研究;
4.開展翻譯行業相關的服務、咨詢、辦學和培訓等工作;
5.維護翻譯工作者合法權益,保護知識產權;
6.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舉辦評比、表彰、獎賽等各類公益活動;
7.加強與國內外相關組織之間的交流與合作,增進友好往來;
8.依照有關規定出版會刊及相關資料和書籍;
9.開展符合本會宗旨的其它服務項目。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凡擁護本會章程,符合下列條件,愿意加入本會的相關團體、機構和個人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1. 單位會員指依法成立的與翻譯相關的社團和企事業單位。
2. 個人會員指從事翻譯相關工作的從業人員。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1. 提交入會申請材料;
2. 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3.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書、牌。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 參加本會活動的優先權;
3.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4.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 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 遵守本會的章程;
2. 遵守職業道德和行業規范;
3. 執行本會的決議;
4.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5. 完成本會委托的工作;
6. 按規定交納會費;
7.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相關信息。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牌。會員如連續兩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的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警告或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在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中按照一定比例推舉產生。
根據需要,本會可以邀請有關人士作為特邀代表參加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選舉和罷免理事;
3.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4. 決定終止事宜;
5.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的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任期五年,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
1.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 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3.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4.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6.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7. 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8.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9.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0.決定名譽職務人選;
11.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任期內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特殊情況下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六分之一。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對理事會負責。
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職權。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由到會的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4. 身體健康,能堅持本會領導機構的日常工作;
5.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6.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有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2.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七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況需由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擔任。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和常務副秘書長領導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負責具體落實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各項決議、決定。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常務副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常務副秘書長為專職。常務副秘書長、副秘書長由秘書長提名,常務理事會決定。
秘書長、常務副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2.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 提名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4.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本會下屬的各委員會是本會開展工作的分支機構。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報請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批后設定。
第三十一條 各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各委員會的設置、調整和主任、副主任、秘書長人選由本會秘書處報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其中,委員會的主任須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
第三十二條 各委員會須按照本會的章程制定其管理規定,經常務理事會批準后嚴格按照管理規定組織開展活動。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1. 會費;
2. 捐贈;
3. 政府資助;
4. 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 利息;
6.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本會開展評比、表彰、獎賽,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六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會因故需要注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2009年11月13日第六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國翻譯協會,簡稱中國譯協。英文名稱為Translators Association of China (TAC) 。
第二條 本會是由與翻譯及與翻譯工作相關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個人自愿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加強對翻譯行業的指導與管理,規范行業行為;開展翻譯研究和交流,促進人才培養和隊伍建設;維護翻譯工作者的合法權益;開展與國內外相關組織之間的交流與合作,為提高翻譯質量、改進翻譯服務、促進翻譯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服務。
本會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執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和職業道德。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外文出版發行事業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與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1.貫徹落實政府有關政策、法規,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反映會員和業界愿望及要求,提出翻譯行業發展建議;
2.開展翻譯行業調研,制定推廣行規行約,參與制訂行業標準,加強行業自律,規范行業行為;
3.舉辦學術研討與交流活動,推進學術研究;
4.開展翻譯行業相關的服務、咨詢、辦學和培訓等工作;
5.維護翻譯工作者合法權益,保護知識產權;
6.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舉辦評比、表彰、獎賽等各類公益活動;
7.加強與國內外相關組織之間的交流與合作,增進友好往來;
8.依照有關規定出版會刊及相關資料和書籍;
9.開展符合本會宗旨的其它服務項目。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凡擁護本會章程,符合下列條件,愿意加入本會的相關團體、機構和個人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1. 單位會員指依法成立的與翻譯相關的社團和企事業單位。
2. 個人會員指從事翻譯相關工作的從業人員。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1. 提交入會申請材料;
2. 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3.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書、牌。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 參加本會活動的優先權;
3.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4.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 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 遵守本會的章程;
2. 遵守職業道德和行業規范;
3. 執行本會的決議;
4.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5. 完成本會委托的工作;
6. 按規定交納會費;
7.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相關信息。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牌。會員如連續兩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的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警告或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在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中按照一定比例推舉產生。
根據需要,本會可以邀請有關人士作為特邀代表參加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選舉和罷免理事;
3.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4. 決定終止事宜;
5.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的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任期五年,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
1.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 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3.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4.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6.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7. 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8.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9.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0.決定名譽職務人選;
11.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任期內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特殊情況下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六分之一。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對理事會負責。
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職權。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由到會的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4. 身體健康,能堅持本會領導機構的日常工作;
5.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6.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有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2.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七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況需由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擔任。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和常務副秘書長領導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負責具體落實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各項決議、決定。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常務副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常務副秘書長為專職。常務副秘書長、副秘書長由秘書長提名,常務理事會決定。
秘書長、常務副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2.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 提名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4.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本會下屬的各委員會是本會開展工作的分支機構。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報請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批后設定。
第三十一條 各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各委員會的設置、調整和主任、副主任、秘書長人選由本會秘書處報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其中,委員會的主任須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
第三十二條 各委員會須按照本會的章程制定其管理規定,經常務理事會批準后嚴格按照管理規定組織開展活動。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1. 會費;
2. 捐贈;
3. 政府資助;
4. 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 利息;
6.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本會開展評比、表彰、獎賽,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六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會因故需要注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2009年11月13日第六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